(2016)皖0102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宏、龚家群、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宏,龚家群,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778号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乔,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龚家群,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实际经营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孙利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宏、龚家群、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人民陪审员 余向梅人民陪审员 唐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