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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建平与新疆银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银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梁建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银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法定代表人:黄学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建平,男,1960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新疆银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纺棉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2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银纺棉业公司针对亏损情况欲另行起诉,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银纺棉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银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新疆银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新疆银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盛云华审判员  谢军民审判员  石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