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执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汝州市天佑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康光实业有限公司、李某、贾某、张某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天佑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康光实业有限公司,李某,贾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301号之一申请人汝州市天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康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贾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汝州市天佑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康光实业有限公司、李某、贾某、张某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某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