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曾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曾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315号原告: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范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香香,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琼。原告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荆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