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与李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李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791号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4402582C)。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号。负责人李涟叶,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申开放(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224201510832882),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然,男,汉族,1991年10月9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湖南省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应山居委会居民小组。本院在审理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诉被告李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撤回对李然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承担。审判员 石朝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申开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