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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幼凤与柯伟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幼凤,柯伟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幼凤,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柯伟怀,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幼凤与被执行人柯伟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柯伟怀发出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但其未能自动履行。2016年6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柯伟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7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柯伟怀名下闽CD15**号车辆。2016年8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柯伟怀银行存款17900元。2016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林幼凤向本院领取执行款17247.5元。同日,被执行人柯伟怀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幼凤5000元。同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