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王高申与白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白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王高,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义门镇南峁村人,现住原籍。被执行人:白文宇,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南河沟乡白家沟村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王高申请执行白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文宇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高案款161969.68元,已执行150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