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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天成与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成,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成,农民。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康,该公司经理。孙朝海与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2900元,目前被执行人分文未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及附属物已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给天长市宝利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也未查询到该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立龙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