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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闫兆龙与被告柳成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兆龙,柳成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435号原告:闫兆龙,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西辽海村*组***号,身份证号:2112021959********。被告:柳成森,男,32岁,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号*单元***室。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兆龙与被告柳成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钟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军、付伟参加评议,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兆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    钟    莉人民陪审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  吕   爱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