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闫兆龙与被告柳成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兆龙,柳成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435号原告:闫兆龙,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西辽海村*组***号,身份证号:2112021959********。被告:柳成森,男,32岁,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号*单元***室。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兆龙与被告柳成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钟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军、付伟参加评议,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兆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 钟 莉人民陪审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 吕 爱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