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雍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雍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616号罪犯雍和,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雍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宝刑二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雍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七月五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以罪犯雍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雍和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雍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雍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七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