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唐汝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汝新,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汝新,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芳园21号。法定代表人:黄寅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占,男,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唐汝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成物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06民初1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汝新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违反了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原审判决我支付16年的供暖费违反法律规定。2,我与被申请人从未签订过供暖合同,他们也从来没有找我催要过供暖费。2015年被申请人起诉我,我才知道供暖费的问题。另外供暖合同是金融街开发公司与我工作单位签订的。综上,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2016)京0106民初11431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首成物业公司负责丰台区大成里小区蔚园、秀园、芳园、春园小区的供热运行管理工作。唐汝新于1996年6月承租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3号楼1601号房屋。首成物业公司在提供供暖服务后,要求唐汝新支付供暖费,并无不当。唐汝新认为原审违反诉讼时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唐汝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汝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米利民审 判 员 周 循代理审判员 李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