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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永奎与梁双法、陈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943号原告:刘永奎,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梁双法,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英珍,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梁振川,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东明,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福建省惠安海燕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崇兴路南780号,注册号350521100044738。法定代表人张东明,公司总经理。被告:惠安县发盛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龙西工业区,注册号350521100008863。法定代表人梁双法,公司总经理。被告:泉州市惠安宏川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龙西工业区,注册号350521100006556。法定代表人梁振川,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永奎与被告梁双法、陈英珍、梁振川、张东明、福建省惠安海燕渔业有限公司、惠安县发盛石材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惠安宏川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陈英珍、梁振川身份信息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