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徐云珠、杨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徐云珠,杨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负责人严俊,行长。被执行人徐云珠。被执行人杨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云珠、杨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云珠、杨力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徐云珠、杨力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委托杭州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云珠、杨力共同共有的位于桐庐县横村镇景秀广场10幢2单元404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2××27号,用途为住宅,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4F∕6F,建筑面积为127.45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6.57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6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2)第0080468号,地号为3301220082090775,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共有使用权面积为961.7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9.97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75年5月26日。室内装修和家具家电(家具家电主要有洗衣机、电视机、餐桌、床等)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杭州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杭诚评(2016)第025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39.24万元(建议司法处置价为31.348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傅桂英(公民身份号码、张朝勇(公民身份号码以34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云珠、杨力共同共有的位于桐庐县横村镇景秀广场10幢2单元404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2××2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2)第0080468号。室内装修和家具家电以现场实物为准】以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傅桂英(公民身份号码、张朝勇(公民身份号码,房屋和装修(含室内家具家电)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傅桂英、张朝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傅桂英、张朝勇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