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圆、张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圆,张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077号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90586332R。法定代表人:向绍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绍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江(系公司员工),男,生于1974年12月2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谭圆,男,生于1981年4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户籍地:巴东县,现住恩施市。被告:张翔(系被告谭圆之妻),女,生于1984年7月26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圆(系被告张翔之夫),男生于1981年4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户籍地: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5号一栋东单元602室,现住恩施市中大御城兰亭苑1806室,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10406447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圆、张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