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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方建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方建亚,武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甲。法定代理人:张兆彦。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兵,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建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静。上诉人方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方某乙、方建亚、武静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16年9月14日下午3:0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本院按照上诉人方某甲确认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于2016年8月23日被签收。2016年9月14日下午,上诉人方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某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方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