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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沈桂玲,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传武,新疆任远××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伊宁县。负责人周明谷,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在银行、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车管所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