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刘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刘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刘祥光,男,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张建华与刘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祥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亦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晓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