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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阳红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1203号起诉人阳红,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阳红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12月10日,起诉人到中南海的邮局寄信,在府右街站下车时,与府右街站点值班的工作人员、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相遇。工作人员告诉起诉人,想不想见领导,可以帮助找领导解决问题。起诉人信以为真,先是被带到了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再后来被带到马家楼,当晚被接访人员安排黑社会人员押解回当地,而后被行政拘留10天。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训诫书成了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拘留起诉人的主要证据。起诉人对该训诫书有异议,训诫书来源不合法,训诫书在移交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在2015年12月10日出具的训诫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训诫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作出的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阳红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5年12月10日出具的训诫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阳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学伟审 判 员  焦 伟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