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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谢伟辉与肖仁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伟辉,肖仁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谢伟辉。被执行人肖仁珍。申请执行人谢伟辉与被执行人肖仁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该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早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