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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占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4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稳,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21号(嘉海花园底商一、二层)。负责人:周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占稳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占稳,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占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2年底,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员工张茗淳给上诉人推荐了一款“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产品,一年期限(2013年初至2014年初),承诺年收益7%,张茗淳再三劝说上诉人多投些资金,上诉人投入150000元。当时张茗淳没有让上诉人看《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张茗淳让上诉人在哪签字上诉人就在哪签字,让写什么内容就写什么内容。张茗淳讲的上诉人都相信了,没有想到银行在欺骗上诉人。上诉人只有这两笔理财合同,没有《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完全是受张茗淳误导投资。2014年1月8日,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将150000元本金及2.7%的收益支付给上诉人。现张茗淳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已经调走。当时还有许多投资理财客户找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要求补偿,后来别人都给补偿,而没有通知上诉人领补偿。二、广发银行用以前客户的投资款购买股票,投资时没有告诉客户,欺瞒、诱导客户。2015年5月、6月,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员工对上诉人讲“欢欣股舞”是买股票,理财收益和股票挂钩。对此,广发银行购买股票超出了营业范围,系违法经营。三、一审法官对上诉人的诉求不重视,非法保护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被上诉人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辩称,被上诉人严格依照双方签订的《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合同》履行义务,合同到期后,向刘占稳发还了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相应收益,不存在违约行为。刘占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给付收益补偿款6356.22元及补偿三年的拖欠款利息,利息按银行的三年保本保息收益标准5.10%计算,并且要求利息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占稳系投资理财人,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系上级机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营业银行。2012年12月27日,刘占稳申购了广发银行公告发行的“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产品,分别投资人民币70000元、80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为此,与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签署了两份《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合同》,合同约定,投资者购买广发银行的“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理财产品,接受广发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并在广发银行开立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其收益返还;本合同与《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广发银行之间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条件与条款;双方保证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合同及上述文件的规定,自愿授权广发银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案、资产运作方式对理财账户内资金进行管理、运作、对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授权广发银行依据本合同之委托金额冻结与扣划投资者理财账户资金。投资者同意广发银行在扣划其理财账户资金前不需再以电话等方式与其进行最后确认;广发银行保证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者在理财计划项下资产,严格履行理财合同,并在合理可行的限度内,尽其最大的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双方特此确认:客户签署本合同之前,已详细阅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广发银行已就上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客户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客户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的风险。广发银行如有提供任何演示或说明均仅供参考而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在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后成立,并于银行从投资者理财账户成功扣划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本金金额之日起生效。与《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合同》相关的《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风险揭示书》中载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请您仔细阅读《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合同》、《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收益受3支指数股票价格走势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客户投资的理财收益率为0%,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期为一年。投资者在签署《产品合同》之前,应详细阅知《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与本《风险揭示书》所载内容,并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刘占稳就上述《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风险揭示书》所载明的内容,于2012年12月27日在投资者确认一栏亲自书写了特别声明:“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进行了签名。与《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合同》相关的《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说明书》中说明:本说明书与《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合同》、《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风险揭示书》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广发银行之间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条件和条款,如本说明书的规定与上述文件有冲突之处,应以上述文件所载内容为准。广发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广发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本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及定期公布的投资收益率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广发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广发银行实际支付为准。投资有风险,购买须谨慎。本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相关风险具体内容见广发银行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仔细阅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产品可以保证客户本金不受损失,本理财产品的收益与一篮子港股价格水平挂钩。产品类型:保本浮动型,预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为0%-7.0%。理财启动日:2013年1月4日,理财到期日:2014年1月6日。挂钩标的为中国移动、中国石化和工商银行在香港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三支股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设有4个提前终止日,对于一篮子股票中的所有股票在提前终止日收盘价格均高于期初价格的100%的,理财计划自动终止,投资者可获得年化收益率7.0%;在整个理财期间如始终未发生提前终止事件,理财收益则按照约定计算等。根据上述《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于2013年1月5日在其银行官方网站发布了《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成立公告》,公告了产品年化收益率为0%-7.0%,及其所挂钩的三支股票期初价格。于2014年1月8日发布了《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到期公告》,公布了“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为2.74%。2014年1月8日,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将刘占稳投资理财本金70000元和年化收益率2.74%的收益1933.76元,投资理财本金80000元和年化收益率2.74%的收益2210.02元,均转入刘占稳理财账户。嗣后,刘占稳认为理财收益较低系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误导投资人投资,欺骗投资人,违法违规经营股票所致,故要求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赔偿其理财收益损失,为此,双方产生争议而迟迟未能解决。一审法院认为,刘占稳与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发行的该理财产品不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情形,故双方所签订的《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上显示,刘占稳在签署该合同时已确认详细阅知了《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已就上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其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刘占稳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的风险。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如有提供任何演示或说明均仅供参考而不承担责任。通过刘占稳在《风险揭示书》上的亲自确认和签写的“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的声明证明,刘占稳在签订合同时对该书中载明的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内容,以及该书中载明的相关风险情形等实质内容已经知晓。刘占稳所签署的《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合同》上明确约定本合同与《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对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条件与条款,签署本合同即表示自愿授权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案、资产运作方式对理财账户内资金进行管理。通过以上约定,刘占稳作为投资者在申购理财产品时是在了解该理财产品说明的情况下理智所为,故现刘占稳称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误导投资人投资,欺骗投资人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经过事实调查,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按照上述《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与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到期公告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在该理财产品到期后将刘占稳投资理财本金150000元和年化收益率2.74%的收益4143.78元转入刘占稳理财账户,至此,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该合同中均已享受或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刘占稳无权再要求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给付合同约定以外的收益。关于刘占稳所称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曾同意给予补偿收益损失的问题,由于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现不予认可,加之刘占稳所提供的证人不能确定证实自己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刘占稳所提供的书证中其它银行理财资料与其以往理财记录均与本案无关,故对刘占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占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占稳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刘占稳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发银行广告照片,证明广发银行给非法集资集团众易君诚做广告。2、广发银行的宣传页,载明年收益率7%。3、广发银行工商登记,证明广发银行的营业范围。4、兴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页,年收益率能到6.9%。5、一审证据卷宗,前面是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提交的,后面是刘占稳提交的。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提交的证据有股票走势,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等材料5页,包括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合同、产品到期公告、风险揭示书,广发银行理财产品申购业务受理回执、证明广发银行用理财客户的钱买了股票。6、2016年1月31日刘占稳从广发银行撬下来的广告牌。7、刘占稳申请本院调取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粮店街派出所的接警单,证明2016年1月31日刘占稳在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报警。8、中国人民银行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页和宣传手册等。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质证认为,刘占稳提交的证据是在一审提交过的,其中有我们提交的证据。1、广告照片众易君诚的广告,对真实性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2、广发银行的宣传页,真实性认可,但没有承诺收益率是多少,只是预期年化收益。3、工商登记信息,我们并没有从事购买股票。只是收益大小是挂钩港股走势,并不是说我们用钱购买股票。4、兴业银行的理财宣传页,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5、港股的价格走势及风险揭示书等证据都是我们一审提交的,但对上诉人想要证明我们购买股票是不成立的。对我们的答辩真实性认可,但我们也没有提到购买股票的事。6、对刘占稳携带的广告牌,无法认定其真实性,这些碎片与本案无关。7、法院调取的接警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8、对证据8关联性有异议。二审庭审中播放刘占稳提交的录音光盘,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称,该光盘内容一审我们已提交,对此认可。本院二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的《广发银行“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计划(2013年第一期)产品合同》第2条约定,本合同与《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广发银行之间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条件与条款。在《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明确载明“欢欣股舞”人民币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0%-7%;理财启动日为2013年1月4日,理财到期日为2014年1月6日。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收益受3支指数股票价格走势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客户投资的理财收益率为0%,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刘占稳就上述《风险揭示书》所载明的内容,于2012年12月27日在投资者确认一栏亲自书写了特别声明:“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进行了签名。以上事实证明,刘占稳对于其投资的理财产品,具有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内容已经知道,对于该理财产品存在的投资风险是具有充分认识的。因此,刘占稳以其被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员工欺骗购买该理财产品,没有看到《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完全是受误导投资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对于刘占稳提出的广发银行用以前客户的投资款购买股票,超出其营业范围,系违法经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刘占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占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张 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