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8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012号被执行人:黄邦荣,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邦荣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292.0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80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展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