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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某1、梁某2等与梁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425号原告:梁某1,男,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梁某2,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环卫处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梁某3,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梁某4,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梁某5,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诉被告梁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已就本案争议的房产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调解协议,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