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孟建国与张彩芳、梁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国,张彩芳,梁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790号原告孟建国,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彩芳,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郭俊霞,女,汉族,1993年4月20日出生,住西峰区。被告梁亚萍,女,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建国与被告张彩芳、梁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建国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建国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孟建国负担1150元,退付原告孟建国1150元。审 判 长 赵振江人民陪审员 武西林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