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世纪宝姿(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与冯凯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纪宝姿(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冯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004号原告:世纪宝姿(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葛卫英,零售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妮,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冯凯,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世纪宝姿(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世纪宝姿(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世纪宝姿(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宝姿(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世纪宝姿(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高国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