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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远煜加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远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兰桂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捧玉,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琳,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远煜,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妙兰,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阿尔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远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阿尔派公司申请再审称,陈远煜并未提供正确的加工费对账单给阿尔派公司核对,阿尔派公司延迟支付加工费不属于违约。即使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亦过高,且重复计算,法院应依法予以调整。双方并未调高户外柜门单价,亦未约定参照户外柜顶盖、架子单价计算,应按交易习惯以户外平板类价格计算。陈远煜未证明涉案加工产品面积乘以1.3倍系数是喷涂行业做法,也未证明是双方交易习惯,更不能证明该计算标准得到阿尔派公司对账确认,不能仅凭2014年1月、2月的出库单和送货单就认定双方已对1.3倍系数计算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况且双方已调高部分产品单价,再适用1.3倍系数计算标准,明显有失公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陈远煜提交意见称,阿尔派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违约金是否过高,户外柜门板加工费单价如何确定及户外柜是否适用1.3系数计算面积。本案陈远煜已交付涉案加工产品,阿尔派公司延期支付货款,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予以衡量。阿尔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对违约金过高及月结60天的付款方式提出异议。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阿尔派公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缺乏依据,并无不当。陈远煜按户外柜架子、顶盖定价标准计算户外柜门板加工费并出具送货单,阿尔派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已签收确认,其亦未提供反证推翻陈远煜的主张。据此,二审法院不采纳阿尔派公司关于户外柜门板按户外平板价格计算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当。阿尔派公司在出库单上标明涉案加工产品按1.3系数计算面积,且对陈远煜标注按1.3系数计算面积的送货单进行签收确认,双方在2014年1月至2月期间亦按1.3系数计算面积并已对账结算。二审法院因而认定双方已就涉案加工产品按1.3系数计算面积达成一致意见,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阿尔派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阿尔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欣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