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小卫、余国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小卫,余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6行审86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老县府)。法定代表人章雄,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小卫、余国红,住浙江省浦江县。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陈小卫、余国红作出的浦卫计征字(2015)第4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其内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7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字(2015)第4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字(2015)第4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字(2015)第4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建松审 判 员 郭子教助理审判员 龚少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