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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2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男,1988年6月21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普定检公诉简建[2016]15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兴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林趁普定县城关镇跃进路洪某旅社203号客房客人熟睡之机,进入203号房内盗走被害人唐某一部价值1826元的金色VIVOX6手机、被害人胡某祥一部价值1328元的金色OPPOR7t手机、被害人夏某一部价值664元的白色VIVOY13iL手机,并将三部手机销赃到安顺市西秀区塔山西路“某某通讯”手机店,得币1500元用于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盗主唐某、胡某祥、夏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富、牟某、张某翠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人员基本信息、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颂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