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州茂克晟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甘棠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阮巧文、陈瑞基、汤茂华、杨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茂克晟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甘棠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阮巧文,陈瑞基,汤茂华,杨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传英被执行人福州茂克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汤强华被执行人福州甘棠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阮巧文,女,汉族,1989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瑞基,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被执行人汤茂华,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被执行人杨雪珍,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茂克晟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甘棠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阮巧文、陈瑞基、汤茂华、杨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州茂克晟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甘棠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阮巧文、陈瑞基、汤茂华、杨雪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王秋华执行员 黄少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润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