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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屈正喜与屈胜辉、许雪英、屈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正喜,屈胜辉,许雪英,屈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271号原告:屈正喜,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芹,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胜辉(曾用名屈胜飞),男,汉族,居民。被告:许雪英,女,汉族,居民。被告:屈胜伟,男,汉族,居民。原告屈正喜与被告屈胜辉、许雪英、屈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屈正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正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屈正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5557元,减半收取计7778.5元,由屈正喜负担。审 判 长  吴银辉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人民陪审员  易新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文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