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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8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存斯、张树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斯,张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8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存斯,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张树民,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存斯与被执行人张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5961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82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