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7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与郑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郑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731号原告:吴某1,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吴某2,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郑某,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吴某2诉被告郑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1、吴某2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继承人吴明儒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青年路260号(24号)2幢406室(产权证号:产0794**)房屋,并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吴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继承人吴明儒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青年路260号(24号)2幢406室(产权证号:产0794**)房屋;二、立即查封担保财产登记于吴某1、吴晓宇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28号2幢501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合庐字第××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