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赖庆亮与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庆亮,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民初1407号原告赖庆亮,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电白区人。委托代理人程勇,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电白区人。原告赖庆亮诉被告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忠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7月25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进行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庆亮的委托代理人程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庆亮诉称:原告赖庆亮与被告陈利是朋友关系。2015年7月11日,被告陈利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赖庆亮借取了83250元,按月利率2.4%计付利息,并承诺每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被告借款后已还45000元,尚欠本金38250元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陈利还清借款本金38250元及其利息给原告赖庆亮(利息按月利率2.4%计,自2015年7月1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利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辨。经审理查明,于2015年7月11日,被告陈利向原告赖庆亮借到人民币83250元,并承诺每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被告借款后共已还45000元,尚欠本金38250元未还,双方并约定每月利息按2.4%计,并立有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办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原告身份证、借据复印件各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赖庆亮举证被告陈利尚欠借款人民币38250元。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约定借款每月利息按2.4%计,已超过银行的有关规定,其超出此限度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月利率应按2%计为宜。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825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予清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应积极清偿欠款给原告。被告陈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利��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庆亮清偿借款人民币3825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从2015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陈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由被告陈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忠玉人民陪审员 谢宗茂人民陪审员 谢伟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全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