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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樊杰与被告李文娟、李思果、谢兆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杰,李文娟,李思果,谢兆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6234号申请人:樊杰,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后小店村村民,住该村。被申请人:李文娟,女,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孙塘村村民,住该村。被申请人:李思果,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孙塘村村民,住该村。被申请人:谢兆花,女,1966年8月8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孙塘村村民,住该村。原告樊杰与被告李文娟、李思果、谢兆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樊杰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娟、李思果、谢兆花银行存款30000予以冻结。申请人樊杰以现金9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樊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肖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