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2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与周某某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2202行审24号申请人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法定代表人李贺,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湛佳,女,1988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申请人周某某,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申请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补决字第AZ-028号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申请人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及被申请人周某某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于2016年10月8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补决字第AZ-0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湛佳、李宏伟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周某某经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认为,申请人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补决字第AZ-0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补决字第AZ-0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由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李谢辉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佟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