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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宋俊军与丁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军,丁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302号原告:宋俊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安,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四林,男。原告宋俊军与被告丁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宋俊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俊军以需要再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俊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宋俊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满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