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尹国友、尹刚应等与恩施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友,尹刚应,尹国庆,尹国兴,尹富应,李香萍,尹国伟,樊孝慈,袁用华,尹金应,荣万军,张绍香,尹奎应,尹国军,高德菊,尹国梅,尹高应,尹友应,李乾伦,恩施市人民政府,陈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行初98号原告尹国友。原告尹刚应。原告尹国庆。原告尹国兴。原告尹富应。原告李香萍。原告尹国伟。原告樊孝慈。原告袁用华。原告尹金应。原告荣万军。原告张绍香。原告尹奎应。原告尹国军。原告高德菊。原告尹国梅。原告尹高应。原告尹友应。原告李乾伦。诉讼代表人尹国友。诉讼代表人尹刚应。诉讼代表人尹国庆。委托代理人王萍,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信,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苏勇,市长。第三人陈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友等十九人诉被告恩施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尹国友等十九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国友等十九人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友等十九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国友等十九人负担。审 判 长 田 政审 判 员 聂礼刚人民陪审员 刘永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