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大连海关诉桑胜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桑胜德,李长斌,大连保税区长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执异4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号。法定代表人:周斌,该海关关长。委托代理人:谭幽桐,该海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士潭,辽宁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桑胜德,男,汉族,1960年9月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李长斌,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长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桑胜德与被执行人李长斌、大连保税区长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以下简称大连海关)对我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大连海关称,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岭中院)追加异议人大连海关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铁岭中院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3)铁执字第000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其理由是:一、铁岭中院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依据是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作出的(2004)大民合预执字第335-1、334-1、222-1号民事裁定,大连中院的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已经立案审查;二、铁岭中院裁定追加异议人大连海关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三、铁岭中院未经开庭审理,直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违反法定程序。本院查明,2007年11月9日大连中院作出(2004)大民合预执字第335-1、334-1、2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大连保税区海关在36台凌志ES300进口轿车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桑胜德、单聚春、柳忠山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2012年5月28日大连保税区海关被撤销,成立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该办事处为大连海关的正处级派驻机构。本院认为,铁岭中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中院作出(2004)大民合预执字第335-1、334-1、222-1号民事裁定书,按照法定程序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大连海关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鹏飞审 判 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李铁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