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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团与被告陈作裕、罗秋妹、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团,陈作裕,罗秋妹,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744号原告:刘长团,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陈作裕,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罗秋妹,女,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陈明,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尤溪县。原告刘长团与被告陈作裕、罗秋妹、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长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刘长团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团撤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455元由刘长团负担。审 判 长  林荣义审 判 员  彭迎庆人民陪审员  董怡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思杏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