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保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鼎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苗英峰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基电气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苗英峰,刘凤英,杨秀坤,苗桂芳,苗桂华,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79号之一申请人:山东鼎基电气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苗英峰,男,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刘凤英,女,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杨秀坤,女,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苗桂芳,女,汉族,庆云县。被申请人:苗桂华,女,汉族,住庆云县。第三人: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在审理山东鼎基电气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诉苗英峰、杨秀坤、苗桂芳、苗桂华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在第三人处的工亡职工苗东升的工伤保险金,第三人停止向被申请人苗英峰等支付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共计XX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山东鼎基电气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苗铭芳名下的鲁XX轿车车辆手续,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止。查封苗焕升名下的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