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李玉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周鹏,李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周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玉梅,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周鹏、李玉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