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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符辉与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辉,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707号原告符辉,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徐良,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符辉诉被告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符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符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符辉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秀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