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符辉与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辉,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707号原告符辉,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徐良,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符辉诉被告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符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符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符辉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秀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