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0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百福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百福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044号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能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波,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婷,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宿州市百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百福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