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志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508号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法定代表人高全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金铎,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志国,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志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主体不对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