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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汝琴与周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琴,周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941号原告:李汝琴,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周恒,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李汝琴诉被告周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汝琴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汝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汝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汝琴负担(已付)。[]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