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8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658号原告:张某,男,199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春,宜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9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