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蔡戈玲与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戈玲,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6-2号申请执行人蔡戈玲,女,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负责人王妍,任经理。蔡戈玲申请执行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蔡戈玲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蔡戈玲申请执行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