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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代秀英与王翠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秀英,王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宁执字第03613号申请执行人代秀英,女,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王翠凤,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代秀英与被执行人王翠凤侵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4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此案标的款0.588242万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国 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