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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琼华与清远市清城区喜喜酒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琼华,清远市清城区喜喜酒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3851号原告:廖琼华,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喜喜酒吧,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金碧湾花园小区商业A号楼首层商铺10-13号、15号,营业执照号码:441802600321430。经营者:黄淑媛,女,汉族,1990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增江街增江路1号十三幢4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009235869。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琼华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喜喜酒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琼华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廖琼华负担。审判员  郭少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