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与刘勇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刘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78590-2,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宗谷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勇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月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勇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勇建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62266.22元及利息57867.31元(利息从2011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按月利率6.4‰计算,2014年5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时止),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10422元。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63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勇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月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琴代理审判员  涂 煜代理审判员  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礼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