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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邓克与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克,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邓克。被执行人: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克与被执行人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字(2015)第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李 秋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